行人横穿机动车道,一辆摩托车闪避不及与之相撞,摩托车主由于惯性作用甩向对面车道,一辆重型卡车恰好驶来,将摩托车主辗成重伤,并致其最终死亡。这一切都发生在刹那间。
这并非电影里的特技镜头,而是2005年6月17日发生在上海市浦东成山路的一幕,当事人分别是行人孔某、摩托车主林某和卡车司机吕某。事后警方认定:孔某横穿机动车车道,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林某驾车速度过快,负次要责任;卡车司机吕某不负责任。
不久,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孔某提起公诉,此案因被称为“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而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10月25日,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控辩双方对孔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法院决定择日判决。这标志着行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提起交通肇事,人们往往联想到的是有“车”的一方,受害者往往是行人。在天津市,无论是象南京路那样的主干线,还是象黑牛城道那样的快速路,都少不了横穿马路的“大侠”们。他们不畏艰难,迎难而上,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奔驰的车流中去。幸运者,载着省去绕行的快乐心情扬长而去,不幸者,卧倒在车轮下。有关人士透露,按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每年因行人违章引发的交通事故就占交通事故总数的15%。
许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总是有人喜欢“抢”道?真是有急事要去处理吗?答案在很多时候都是否定的。“图方便”、“习惯”、“走捷径”等,是每天横穿马路者的普遍心理。“红灯停、绿灯行”,“不乱穿马路”这些简单的规范,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能记住,为什么许多大人都不遵守呢?
孔某在法庭上回忆,当时他距有红绿灯的路口仅100多米,但为了图方便,并且10多年来一直习惯于横穿此路段,他选择了再走“捷径”。看来,这不是一时的“一念之差”,也就是说,他是10多年如一日地违法。这多年的“习惯”,导致了一个生命的消失和由此可能给自己带来的牢狱之灾。(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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