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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直随有智力残疾的母亲生活的女童露露,因为生父不给付抚养费,而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不仅判令露露的父亲每月给付女儿200元的抚养费,而且还判令其补付三个月的抚养费共600元。
据了解,10岁的露露在河北区一所小学上学。露露在开庭时说,她是被告韦某之女,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现读小学四年级。她身体健康,品学兼优,是一名茁壮成长的可爱女童,身体、智力处于成长时期。可父亲与母亲闹离婚,对她不闻不问,不履行做父亲的监护责任。而且,父亲从2005年7月起拒绝给付抚养费,其做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补付600元的抚养费,并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
露露的父亲韦某在答辩时说: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我连自己都养活不了。我每月收入最多600元,只够我一个人吃饭,而且我还欠别人的钱,因为这个我连酒都不喝了。原告现在不上学,而且她的母亲有劳动能力,但一直不出去工作。韦某说,露露的母亲完全可以出去挣钱,而且她们还有低保,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涉案事实进行了仔细调查。法院查明,原告和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系四级智力残疾人,没有工资收入,靠每月163元低保生活。被告韦某与露露的母亲两次到法院离婚,但均被驳回。法院另查明,被告韦某每月收入包括奖金共600余元,自2005年7月他没有给付原告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确系原告之父,现原告正在发育成长时期,其母是残疾人又没有生活来源,母女二人只靠每月163元的低保费确实难以维持生活。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并补付拖欠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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