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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记者从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获悉,天津市新修订的《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宣告出台。今后,谁再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或者在干线两侧摆放花圈、花篮,将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区县民政部门责令死者家属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倡导丧事简办、移风易俗的新风尚,进一步依法规范本市丧葬活动、推进殡葬改革,本市特对1998年制定出台的《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的条例强调,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同时,特别强调禁止利用丧事活动勒索财物。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私自从事遗体运送的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由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车辆由市民政部门配发统一标志。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被暂时扣留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其暂扣的车辆将被拍卖。
新条例规定,本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纸人、纸牛、纸马、冥币以及其他用于丧葬活动的迷信用品。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并可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本市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查验购买者提供的火化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对不按规定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本市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坟墓要迁到公墓、骨灰堂安置或者平毁。私自修建墓地的,将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区县民政部门责令把坟墓清除,恢复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新条例指出,如果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殡葬服务单位不按照与死者家属或者其代理人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服务项目提供殡葬服务,或者对存放的骨灰保管不尽责,发生损毁和丢失的,将由殡葬服务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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