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经理成某打着卖煤炭、生铁的旗号,代表单位与其他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然而在收取巨额货款、运费后,他却将款项装进自己的口袋。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今年51岁的成某系山西省人,自1999年1月开始担任山西省太原市某物贸企业中心法定代表人、经理。同年3月12日,成某以该物贸中心的名义与天津市一家实业公司和一家商贸中心签订了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购销煤炭合同,而后该商贸中心为成某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为达到占有这50万元的目的,狡诈的成某并没有实际履行上述购销合同,而是将该承兑汇票交与案外人杜某办理银行贴现,后杜某将汇票转卖他人,成某实际获款人民币20余万元并非法占有。2000年4月19日,成某又以该物贸中心的名义与本市宁河某物贸中心经理陈某签订购销生铁合同,而后成某收取陈某运费人民币8万元,此次成某亦没有履行合同,而是将8万元占为己有。2001年,成某所在企业因未办理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4年10月13日,成某在北京市被抓获归案。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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