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日从天津市卫生局获悉,本市近日出台《天津市在职乡村医生实行公共卫生工作补贴暂行办法》。从即日起,承担预防、保健、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后,将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70%,区县财政承担30%。补贴经费严禁挪用和截留,一经发现,财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
今后,乡村医生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并领取工作补贴。逾期未提出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同时,本市农村公共卫生建设今后将坚持集体兴办的原则,对房屋建设采取区县、乡镇、村与乡卫生院多方共同筹资兴建或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要负责出资为乡村医生交纳养老保险等;各有关部门要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村级卫生机构作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疫情防控三个体系的最基层实施单位,乡村医生要承担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疫情防控、常见伤病的初步诊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以及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等公共卫生工作。再有,农村村卫生所将逐步向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转轨转型,村卫生所转型成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乡村医生也要转变服务模式,在农村社区同时承担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