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起,天津市将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监测,保护市民正常消费。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严令被监测人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必须及时召回。这是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