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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天津市将实现新增就业28万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左右。为此,本市将从七个方面扩大和促进就业。
(一)建立促进就业考评体系
本市将对区县政府的考核细化到街镇,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员数量和安置“ 4050”下岗失业人员两项指标;对各委办局的考核细化到总公司,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数和减少下岗失业人员两项指标。
(二)将社保补贴范围扩大到失业人员,努力稳定灵活就业
本市在继续对困难企业实现灵活就业的“ 4050”下岗职工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对参加过失业保险或正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较低且实现灵活就业的“ 4050”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保险补贴。
(三)增加医保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给养老、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医疗保险补贴。
(四)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给予最多不超过3000元的扶持资金。
(五)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困难群体长效帮扶机制
做好“ 4050”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母亲家庭”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在300个社区先行试点。
(六)调整税收减免方式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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