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素不相识的中年妇女,只因一方在另一方经营的报亭处避雨,并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报亭,而发生激烈争执。纠纷中,避雨妇女胳膊受伤,由此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以《民法》中的“紧急避险”为根据,认为自己进入报亭是正当行为;而报亭主人当庭反诉,以“非法闯入”为由要求避雨妇女赔偿其经营及精神损失。公堂之上,原被告双方所述事发经过迥然不同,官司由此变得难断———
避雨妇女
进报亭是紧急避险
2005年7月30日16时左右,毛女士和爱人在天津市某公园附近搭乘公交车时,忽降大雨,毛女士连忙和爱人躲到附近报亭前的遮阳罩下避雨。此时,又来了3个人避雨。由于人多地方有限,小小的遮阳罩根本挡不住雨,毛女士见状便推门进入报亭。
毛女士在诉讼中称,她刚进了报亭的门,还没等站稳,报亭女主人冯某就往外推她,说是影响生意。她忙说好话,并问能不能给点钱作为避雨补偿,但冯某不同意,称自己要关门了,接着往外推她。无奈,她只好出去,顺手把门关上了,然后贴着门站在外面。但过了一会儿,报亭里的冯某突然使劲推开了报亭的门,紧跟着又把门给关上了,差点把她撞倒,于是,她和爱人拉开门和冯某理论。冯某过来关门,当时,她正抬着右臂指着冯某说理,结果右臂给门夹住了,当时胳膊就肿了。她随后报警,并经警方开具证据后到医院就诊。
事发当天所下的大雨是本市几十年未遇的,所以,毛女士在诉讼中认为,自己在报亭避雨是紧急避险,冯某阻止她避雨是侵害了她的生命权,后又将她的胳膊夹伤,侵害了她的健康权,所以应当由冯某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00余元。
报亭主人
原告夫妇是非法闯入
而在毛女士提起诉讼的同时,冯某也提出了反诉请求。诉讼中,冯某辩称,当日下午,她正在报亭营业,原告夫妇突然进来说要避雨,她拒绝了,因为报亭内是营业场所,有钱有物,出了事谁来负责?但此后,避雨的男子骂骂咧咧,气冲冲地出去了,同时用力摔了一下门,结果正好夹住了他妻子的胳膊。见胳膊受伤,原告夫妇就气急败坏地用恶语伤人,并用雨伞打她。冯某认为,既然对方的伤不是她造成的,所以也就不该由她来赔偿。
提起反诉的冯某称,她作为报亭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原告夫妇是非法闯入报亭,而非紧急避险。并且,原告夫妇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使她不得不早关门,营业额下降,造成营业损失。由此,冯某反诉要求原告毛女士夫妇赔偿她的经营损失及精神损害2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
双方证据皆不足
对于上述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毛、冯二人作为市民,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当按照市民守则来约束自己的言行,遇到不愉快时应该理让三分,妥善处理。但在上述纠纷中,双方均没能冷静对待,进而导致了矛盾激化,因此双方均有责任。关于毛女士主张其右臂受伤是被告关门时所致一节,原告在回答警方的询问和在法庭上的表述不尽相同,至于是谁先关的门和第几次关门夹伤的胳膊,前后说法不一,并且除了原告自己的说法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她的主张。同时,被告冯某在答辩及庭审时对原告的说法又予以否认。因此,原告主张其右臂受伤是被告冯某关门所致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冯某的反诉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冯某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支持其抗辩,但在警方解决纠纷时,并没有这两名证人的证明,因此,对于证人证言,法院不能采信。对冯某所提交的自制账本等书面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经营实际上是否受到了损失,因此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也不能支持。
据此,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双方证据皆不足为由,一审对原告提出的本诉请求及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均依法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