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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七旬的谢老先生因身患疾病,需要治疗款,而将其名下的房屋卖给了女儿。而他的再婚老伴认为,谢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将谢某父女一起告上法庭。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父女的代理人认为,谢某夫妻结婚30余年,二人一直“AA制”,谢某理所当然有权处置其名下房屋。
今年68岁的王老太太30多年前带着一双儿女与谢某结婚,当时谢某也有两个女儿。王某在庭审中说,1984年谢某的单位为他们调配了公产住房一套。1996年,夫妻二人因工龄符合规定,于是根据房改政策买下该住房的产权,并落户在谢某的名下。然而,令她想不到的是,2005年11月,当她因事需用房本时,才发现房屋已变更在丈夫的女儿谢某某名下。此后,她多次与丈夫进行交涉,但都未能解决问题。王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过户行为无效,并将房屋恢复到原房屋所有人的名下。
和王某同岁的谢某昨天未能出庭参加诉讼,其代理人表示,王某与谢某共同生活了30余年,二人经济一直都是独立的,无共同财产。2004年谢某身患癌症,需要大笔钱治疗,为了治病谢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女儿,现在这笔钱已经大多用于支付治疗费用。
女儿谢某某的代理人也称,王某和谢某婚后一直是“AA制”。由于谢某需要钱治疗,才在履行了合法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谢某某。该代理人强调,谢某父女的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质证之后,庭审进入辩论阶段。王某的辩护人表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规定,涉案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谢某夫妻的房屋是用双方工龄折算,而后又加7千余元购买的。而且相关法律还规定,夫或妻对夫妻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可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谢某的代理人反驳道,谢某和女儿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买卖行为。原告认为应取得她的同意,但有关部门在过户时一般不要求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材料,而且谢某卖房是为了看病。因此可以说,谢某父女的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女儿谢某某的代理人认为,谢某父女的买卖行为不存在过错,谢某有权处置房屋,而且过户行为合法有效。听完谢某父女代理人辩论意见,王某的代理人极为愤慨地说,谢某父女的行为存在欺诈,是经过恶意串通的。
由于原告和被告的意见相差太大,法官宣布择期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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