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日前召开全体仲裁员会议,会上公布了对一名违纪仲裁员处理的决定。同时强调,仲裁员要自律自重,遵纪守法,居中裁决,公平、合理、及时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
据悉,天津仲裁委员会的一名戚姓仲裁员在2005年担任某仲裁案件仲裁员期间,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并吃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符合仲裁法及《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除名条件。天津仲裁委员会已于2006年2月9日将该仲裁员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