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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今起至今年4月底,本市物价部门将开展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检查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市物价部门希望广大消费者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投诉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通信企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以及销售通信产品经营者,重点查处上述单位在提供通信服务和销售通信产品中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1、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前有价格承诺,而实际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2、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如实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3、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通过误导性价格表示,诱导用户与其交易的;4、提供短信竞猜、包月类、订阅类等短信服务时,不如实标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5、以缩短通话时间等手段,使服务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6、违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对于以上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对经营者进行责令退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联合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物价部门公布8种典型欺诈行为
据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全国通讯行业价格欺诈的治理案例,通讯行业价格欺诈主要包括以下8种典型欺诈行为。本市物价部门在此提醒您,如果您遇到以下情况,请拨打电话12358向物价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一、误导性价格标示,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案例:某通信公司在开展长途电话服务优惠活动中发放宣传单,宣传单上标注:“XX长途电话注册优惠期间,国内长途每分钟消费0.20元(该款标示特别醒目)……优惠套餐:预存100元无赠费;预存200元送100元话费;预存300元送150元话费;预存500元送250元话费;预存1000元送500元话费”。以上价格标示,使消费者误解为XX长途电话注册优惠期间有两项优惠,即:前一项优惠是拨打XX长途电话,话费是0.20元/分钟;第二项优惠是用户预存200元、300元、500元和1000元,可获赠预存金额一半的话费。但事实上该公司对用户拨打XX长途话费仍是0.30元/分钟,只是按以上优惠套餐赠送预存额一半话费,所谓的“优惠期间国内长途每分钟消费0.20元”是按照优惠套餐折算而来的。
二、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与实际不符。
案例一:不标明用户由于使用IP电话业务所产生的本地电话接入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如某分公司在宣传单、营业厅告示牌上标示:注册xxlP电话打长途每分钟只需0.30元、比普通长途电话每分钟省0.40元。但消费者使用IP卡,公司扣除营业场所标示的通话费外,通信公司还需对使用IP卡的固定电话用户加收IP接入费0.10元/分钟。公司在营业场所和指定的IP卡销售网点均未标示IP接入费0.10元/分钟的项目和标准,从而误导消费者。
案例二:计费单元与实际不符。通信公司在促销201卡时,标明用201卡国内长途每分钟0.30元,其他的IP卡长话资费为0.70元/分钟,以宣传使用201卡长话资费低廉。但事实上,这二者在计费单元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201卡按分计费,其他IP卡长话的计价单元为6秒钟,每6秒0.07元,不足6秒按6秒计费。
案例三:广告上标示的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某公司在广告上标示:套餐大众通月租10元,来电显示6元/月,免费接听所有手机来电,打遍**市0.15元/分钟。经查实,该套餐大众通只有在***县境内为0.15元/分钟。
案例四:在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期间,某联通分公司通过价目表、宣传单页,以及客户服务热线就“掌中宽带”服务收费告示或答复用户:自2004年5月1日起,计时制自由套餐是默认资费,已向省内所有CDMAlX用户开通,无需申请即可使用;其他套餐须由用户到联通营业厅申请。即如果没有到营业厅办理过任何手续的,都默认为按计时制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60元。但事实上,该公司对2004年5月1日前入网的老用户系统默认按分段封顶(即按流量)来计费,这就诱导了2004年5月1日前入网的用户大量浏览网络信息资料,增加用户费用。
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附加条件。
案例一:2004年1月19日,消费者江先生投诉: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和“联通公司”向联通客户发出这样一则“红包秀”短信:喜气洋洋红包秀,三千梦想贺新春!发短信
XB到89500即可百分之百获得红包新春礼,还有三千元新年梦想等着你!客服95001001。江先生收到短信后,随即发出四十多条信息,随后他也陆续收到四十多条分别为0.1元至3元的获奖信息,累计金额为12.2元。江先生没有想到,返回的获奖信息每条收费是1元钱,获奖12.2元却花掉了他50.75元的信息费。
案例二:某公司在销售小灵通话机时,向顾客宣传:通信公司搞优惠促销活动,凡购买中兴777机型小灵通话机的客户每月赠送话费15元,共送24个月,却故意隐瞒所赠送的话费只能通过减免用户拨打中国电信网内的小灵通和固定电话所发生话费的事实。
案例三:某手机销售店在销售手机时,店堂告示标明:购买手机按标示价格减200元,但实际购买时必须要在该店入网,并要预存200元话费后才能享受优惠200元/台。
四、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交易时不履行该承诺。
案例一:某联通分公司通过明码标价和印制宣传单页等形式向用户承诺“掌中宽带”业务资费优惠政策:正常时段为每日7:00--23:00,优惠时段为每日23:00--次日7:00,正常时段的收费标准为实际发生量,优惠时段的收费标准为实际发生量的50%。但事实上,该公司对23:00前开始使用“掌中宽带”业务的用户,对其在23:00后的优惠时段中使用“掌中宽带”业务仍按实际发生量计费而未按实际发生量的50%计费。
案例二:某营运商广告宣称虚拟网用户付月租费10元,可以无限制通话。但从2005年9月起虚拟网用户通话时间超过1000分钟部分要另行计费。
五、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价格表示无依据。
案例一:标示的特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某手机销售店标价签上标明某品牌手机零售价2270元/只,特价1999元/只,但所标的“零售价”在本店内从未正式交易过。
案例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某话机销售店在自行印制发放的宣传广告纸上写明该店所经营的21只品种手机执行“全市最低价”。经检查,发现该店其中2只品种的手机,在其他店里的成交价明显低于该店的实际成交价和广告报价。
六、采取短缺数量手段,使数量与价格不符。
案例:通信运营商向用户提供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时,存在插播商业广告问题,造成实际通话时间短缺。
七、广告内容不详、明码标价不规范。
案例一:某通信公司在开展“买小灵通,送话费,乐逍遥”活动中,广告内容只写明买多少,送多少,没有写明该活动的周期是二年,使用期不到二年的,优惠将大打折扣。这些内容都是在签协议时消费者才知道。
案例二:某宾馆在收取顾客使用宾馆电话服务费时没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八、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标准收费。
案例:有的宾馆饭店优惠时段不优惠,拨打本地网移动电话由每3分钟0.40元提高到0.60元,对拨打800被叫付费电话的顾客额外收取1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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