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1.5元钱的充电费,一男一女打得不可开交,并为了医疗费对簿公堂。日前,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两人均有责任,互赔对方50%的损失。
39岁的女子华某是天津市河东区某存车棚的承包人,21岁的男青年马某将电动自行车存放在该车棚内。去年10月25日晚7时许,华某在一家超市门前碰到马某和其女友陈某,并让马某给付上一次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费1.5元,马某不承认欠了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华某与陈某相互谩骂厮打,马某见状上前揪住华某的衣领,二人又扭打在一起。其间,马某打了华某的头,并用脚踢了华某,华某也将马某的胳膊抓伤。
为此,华某将马某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马某也提出反诉。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充电费1.5元发生争执,由于双方遇事都不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以致相互对骂、厮打,致使双方身体都受到一定的损害。对此纠纷原、被告均有过错,双方应负同等责任。原、被告除承担各自合理经济损失的50%外,还应当赔偿对方合理经济损失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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