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可与本单位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用人单位可采取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等协商形式,也可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昨日,天津市总工会就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向广大企业、职工进行解答。
解读1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2
职工方协商前收集哪些信息?
答:收集物价上涨指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效率的提高,企业的工资信息(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的利润,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的取舍以有利于协商谈判为依据。可以通过网上查询,行业内、周边企业信息,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信息,工会主席联谊会等途径收集信息。
解读3
协议签订后履行哪些手续?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方算成立。为了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持《工资协议》一式四份和双方资格证明、工资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原始记录(须有记录员的签字)、工资协商签订的情况说明(包括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企业是怎样开展工资协商等的说明)以及其他规定报送的材料,按规定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就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协商程序是否合法、劳动标准是否合法,协议中有没有侵害协商中某一方利益的条款。
解读4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由谁提出?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也就是说。无论是职工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只要对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有协商要求,都可以按规定向另一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在意向书中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方接到另一方的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确定是否同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解读5
未建工会企业应如何开展工作? 答: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由职工民主推选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或由企业上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解读6
职工方代表谈判应把握哪些技巧?
答:(1)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几套方案,当工资谈不下来时,谈休息休假,谈福利,谈补充保险等内容;(2)预计达到的期望值要一般低于谈判时提出的目标,确保能实现期望值;(3)掌握好进退的度,有进有退,每次的妥协要集体讨论,适时让步;(4)掌握的材料按重要程度确定顺序,依谈判的情况确定提交的材料;(5)当谈判陷入僵持时,可以采取让其他代表发言或休会等方式解决。
解读7
工资协议草案是否讨论审议?
答:《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工资协议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工资协议。《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还规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解读8
协议生效后双方还应做哪些工作?
答:《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23条规定,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生效的工资协议,通过公示栏、网络、会议等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双方还应对工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解读9
工资协议一经签订还能改吗?
答:工资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就不能更改了。但是如出现工资协议中约定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签订的工资协议条款无法正常履行时,通过协商,可以变更相关条款,签订新的协议,并按原程序报审。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协议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10
工资总额是否可从成本中列支? 答: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具备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实现有效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企业,保持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盈利业绩,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并可以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不得出现工资结余,否则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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