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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报对一些会员卡的“套牢消费”现象进行了揭露,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关注,不少读者对张女士、曹先生的遭遇深有同感,那么这类会员卡究竟不合理在哪呢?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方调查。
消费者:言实不一让人反感
报道刊登后,有相同经历的陈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他认为商家在推销会员卡时只是强调对消费者有利的地方,事后使用时却设置了非常多的条条框框,实在让消费者有种“被骗”的感觉。而当消费者想讨个说法,看着商家再三托辞,反而觉得是自己没完没了,有时为了面子,只能怪自己当初“耳根子软”。因此,商家这种“言实不一”的推销方式必定会惹来消费者的反感。曾在某健身中心购买会员卡的王女士对此也深有感触,她当时看到健身中心促销价格便宜,就买了一张60次卡,结果由于中间经常出差,半年期限过后,卡额只消费了三分之一,可商家却称当时购买会员卡已告知有时间限制,现在不能退还余款。王女士认为既然是次卡不是年卡就不应限定时间,这种商家单方决定的限制其实只是对商家有利,消费者往往处于一个被动地位。
商家:会员卡已成促销惯例
一家大型健身中心负责人昨天接受采访时表示,健身房销售会员卡可以说非常普遍,但是有的商家为了拉拢客源,低价促销大推各种便宜的会员卡,而背后的限制却增多了,一般消费者购买时在没有比较的情况下很容易被现象蒙蔽。他们曾经做过测算,消费者到健身中心锻炼一次平均成本在10元到20元,而商家不可能做赔本买卖,都是算好消费者不可能来这么多次才制定的低价策略。同样,会员制也成为美容中心的消费惯例。昨天刊登的张女士消费的美容院老板接受采访时称,这种提前交付几千元购买会员卡是业内普遍做法。购买会员卡不仅均摊到单次价格便宜,还能稳定美容院客源,在竞争中固定一部分自己的消费群体。这位负责人也坦言,现在的美容院由于门槛低,管理不规范,经营方式一般都是一上来尽量少投资,然后以顾客的预付款进货,使美容院运转。
律师:这种会员卡不受法律保护
金辰律师事务所的刘润洁律师表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0月19日出台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定义:“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余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办法规定,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括“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而这种会员卡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设立会员卡交易场所从事会员卡交易,不得进行会员卡的炒作”。所以说,消费者向本报投诉的这类会员卡的发行都是违法的,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凭此类卡在权益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刘律师同时也强调,办法中规定了“发行人和会员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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