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不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具有获知不捕理由的权利,可以发表意见,案件承办人应将被害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帮助为其申请法律援助。”
“被害人认为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刑事伤害而公安机关没有立为刑事案件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复议。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这是本市北辰区检察院首创的被害人权利告知书中的部分内容,该告知书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据起草告知书的负责人杨安介绍,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而与此相反,大量被害人的权利却被忽视,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连其所受的直接损失都难以追回,甚至由于他们的基本诉求不能得到满足而再次被伤害,这就使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失去了平衡。
对此,北辰区检察院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力求平衡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害人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及在审查逮捕阶段作为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使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能充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保障被害人权利现行法律需完善
据杨安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却没有规定应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这直接影响到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的对等性,而在审查逮捕阶段更是没有赋予被害人任何权利。
另外,在刑罚执行阶段,法律给予了罪犯可以获得监外执行、假释、减刑的机会,而被害人对此却无任何发表意见的机会,甚至对此毫不知情,这有可能使被害人在心理上再次受到伤害。
与此同时,对于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很多,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则很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害人权利的行使。
被害人权利告知书共涉及20项内容,将被害人应具备的权利一一做了说明,不但完善了被害人获知诉讼信息的权利,还赋予并告知被害人法律援助请求权,建立健全被害人经济补救制度。
被害人你有如下20项权利
《北辰区检察院被害人权利告知书》内容如下:××案已进入审查逮捕阶段。为保障你应有的诉讼权利,依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在依法告知你作为此案的被害人,在审查逮捕及以后诉讼阶段享有以下权利:1、被害人在接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询问时,有权要求询问人出示证明文件;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自行书写证言。
2、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具有回避事由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对于性犯罪的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机关应保护其个人隐私。
5、被害人认为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刑事伤害而公安机关没有立为刑事案件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复议。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6、对侦查机关违法、违规办案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害的,被害人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物质赔偿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被害人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知情的权利和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8、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不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具有获知不捕理由的权利,可以就不捕发表自己的意见,案件承办人应将被害人意见记录在案。
9、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申请,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10、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1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帮助为其申请法律援助。
12、被害人对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1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4、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5、人民检察院审查公诉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意见。
16、被害人对于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未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拒绝向其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7、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请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辩论。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9、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请求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被害人。
20、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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