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靠港船舶加油是沿海燃油供应公司重要的业务来源,但是,船舶加油后油款拖欠又是这些供油公司十分担心的事,尤其是对于异地船舶,往往一走了之,如何追回油款更是涉及海商领域的专业规则。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在秦皇岛开创性地采取了卸油放船的方法,为秦市某油料供应公司成功地追回了油款。据悉,这种卸油放船的措施是天津海事法院20年来首次成功地适用。
2006年3月28日,秦皇岛某油料供应公司一纸诉状将海南某船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法庭为被告讨回拖欠的油款80余万元,同时,原告公司向秦皇岛法庭提出对被告所经营的“东鸿118号”船舶予以扣押。
接到诉状后,审理此案的法官们很快发现了难点:被告所经营的“东鸿118号”船舶是承租浙江某船舶公司的,双方签订的是船舶定期租赁合同;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船东(出租方)对承租人拖欠的油款并不负偿还义务,法院也不能对该船东所属的船舶实施扣押。正因此,以往遇到此类情况,供油公司不能对船舶采取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手段。秦皇岛法庭的法官们再次认真地研究整个案卷材料之后,很快在法律上找到了一条突破口。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承租期间,船上燃油供应由承租人负责,也就是说,尽管船舶属于船东所有,但船上燃油属于承租人所有。法院对船东所有的船舶不能采取司法措施,但对船上燃油却可以实施强制扣押。基于此,天津海事法院做出对“东鸿118号”船舶燃油实施强制扣押的民事裁定。
在扣押船载燃油的民事裁定做出之后,法官们遇到船员们不配合、以及没有船舶构造图纸不能确定打孔位置等困难,另外,卸载船舶燃油的同时还要为船舶留有足够的储量,以保证船舶能在风浪中安全靠港停泊以及完成本次航运任务。
最终法官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钻孔打眼、安排岸上接油、测油及储油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后,仅用三天时间成功地完成了燃油卸载工作,共卸载12吨重油、5吨轻油,并使该船舶于4月1日正常离港。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法庭这次成功的卸载燃油,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本案的顺利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也避免了案外人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卸油放船的成功实施,为沿海港口此类燃油供应纠纷案件的解决做出了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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