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天津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本市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该细则中规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时,必须与受教育者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包括教学内容、课程计划、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学历教育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时,必须与受教育者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包括教学内容、课程计划、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先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再根据办学实际情况和成本评估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同一地区、同等规模、同类办学条件的学校间收费水平要保持基本平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期)收取。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费及住宿费。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未开学时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不退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未开学时申请退(转)学的,核退全部费用,开学后申请退(转)学时间不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1/2的,核退学费的一半;超过总学时1/2的,不退学费。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照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自愿选择不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应与就学的民办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