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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了保证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审批管理,使这些学校里的孩子能健康发展,市教委日前出台了《天津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试行),此标准在校长聘任、教职员工聘用、学校财务管理、办学规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均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前发布的标准自行废止。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任
《设置标准》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本市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不得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民办中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年龄不超过70周岁。民办中小学的校长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聘任。
专职教师至少占教师总数四成
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聘用制度。建立与其办学层次、开设课程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任)教师队伍,学校要参照市政府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民办学校聘任的专任教师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40%,其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办学条件要达到规范校标准
民办中小学应当具有与其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校舍和试验实习场所及其他办学物质条件,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市内六区民办中小学校舍、场地、教室建设要符合《天津市市内六区规范化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要求。
此外,民办中小学的理科教学装备、信息技术教育装备、图书资料数量、体育运动器材、体质检测器材、卫生健康设备以及艺术教育器材也都要达到本市规范化中小学的相关规定要求。
《设置标准》还规定,民办中小学应建有取暖、饮水、厕所等设施,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服务,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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