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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突发事件应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山西省7月5日首次举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资料图片)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有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共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540万起,造成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尚存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机制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因此,尽早制订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共6章,分别为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6月24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随后的7月6日,《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7月7~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夯实基础、健全体系,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另据报道,国务院最近正在积极准备,将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将有利于各级政府的信息披露科学化,为将来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细则做好准备和过渡。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安国利民的大事,也是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应急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坚持立足基层、依靠群众,坚持信息先行、快速反应,坚持整合资源、强化能力,坚持统一指挥、协同应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构建起全社会参与的健全的应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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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7条“高压线”
6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按照草案的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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