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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反垄断立法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竞争
消费者应否有发言权《反垄断法》热辣看点一串
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垄断以及由垄断造成的垄断收益、福利、特权等,则是造成社会收入差距拉大、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尤其是今年以来媒体陆续曝光的存在于电信、铁路、公交等行业的收入分配问题,以及非公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垄断行业的进入限制等,表明反垄断问题已经到了一个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大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中央在维护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方面已经开始了一系列部署。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2003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但正如专家指出的,中国虽然在反垄断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仍存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缺乏独立的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等问题。
为反垄断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6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有关专家认为,此举意味着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也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政府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积极回应民意、打击垄断行为的决心。
从列入立法规划到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反垄断法已经经历了12年的漫长修编。其间,关于反垄断的争论和博弈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目前,最大的争论集中在“行政性垄断”的去留问题上。有意见认为,反对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也是我国目前反垄断法最主要的内容,应该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并加大反对力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就中国当下的状况而言,指望单纯依靠一部反垄断法来彻底解决由行业垄断产生的行政性垄断行为是不现实的,主张“一步一步走”。据悉,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目前已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但是草案在总则中还是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反垄断法的出台面对着重重阻力,但是,无论是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从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来说,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对于《反垄断法》而言,反行政垄断、反市场垄断一个都不应缺。而对于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言,修缮《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成为《反垄断法》的配套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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