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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避免农村“消废”成为“发展宿命”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李国祥博士
《小康》:您对中国农村时遭受假货侵害的基本看法是什么?
李国祥:看中国农村的假冒伪劣现象,应从产地和消费地两方面看。从消费地来看,农村的消费心理和可控资本决定了农民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能力极强。同时农民出于维权能力等因素,要单从农村来净化消费环境是不太可能的,最主要的还是要从源头控制。
从产地来说,“假冒伪劣”在中国很多地方已经成为了一个经济起步时期的必经阶段。我国不少地方经济都是从假冒出发,逐渐积攒起足够的资本才能将生产走上正规,比如温州皮鞋当初曾经成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现在经过市场的选择和淘汰,已经开始有了自己的品牌。所以对地方来说,主要是如何避免靠这种假冒伪劣产品起家的“宿命”。
但现实却是,地方政府无形中在纵容着这些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我们在做乡村调查时,发现不少地方领导层都乐意对当地制假造假睁只眼闭只眼。在地方领导的概念中,只要上项目就对发展经济有利,因而愿意采取默认乃至放任的态度,但这种态度对经济长期发展是有害的。因为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可以说是“搞活了经济,搞坏了市场”。
《小康》:但还是有好多地方认为打击假冒伪劣会造成当地市场萎缩。
李国祥:是的。不过尽管如此,也必须走出那一步。按照“劣币驱逐良币”法则,正品在与假冒伪劣产品在同等市场的抗衡中,往往是铩羽而归。这样的结果是假货越来越充斥市场,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痛下决心,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当地环境,即使有半年乃至一年的日子不好过,甚至有很多正规企业的正规产品遭到打击,但这种牺牲是有价值的,因为这有助于市场的净化,同时也最终将促进当地经济真正的提高。
广西荔浦食品业本是全国知名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各种假冒伪劣产品败坏了荔浦的好名声,2002年以来,荔浦开始实施食品品牌的战略,在大力整顿食品市场秩序的同时,坚持以“扶优”促发展,通过打击假冒伪劣、取缔不法厂家,保护优质产品不受侵害,从而使广大合法经营者和守法厂商赢得了商机和市场。该县一方面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法制教育,由政府监督厂家改善厂房、设备、环境卫生,“逼”着厂家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现在,原本喜欢仿冒别人的荔浦食品,也成为别人仿冒的对象。
《小康》:按照您的观点,靠假冒伪劣几乎成了很多地方的“发展宿命”,是不是这一宿命也能应用于中国整个环境?
李国祥:可以这么说。假冒伪劣现象本就不是中国农村所独有,城里的某些假货的盛行甚至还要比农村严重,而不同的是城里的假货在外包装等外在方面喜欢仿冒欧美高档次商品,不像农村的商品摆出来就看得见质量低劣。可以说中国全境都有成为假冒伪劣产品倾销地的危险,因此才需要全国从严控商品质量以及提高品牌意识及创造力着手,把中国的整体消费环境提高。
农村“消废”危机的五大原因与七大对策
我国农村消费环境以及广大农民的消费维权意识令人堪忧,给农村的消费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二,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淡漠,农民消费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消费维权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商品知识欠缺;三,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制假售价,坑害消费者;四,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存在执法漏洞,甚至一些执法人员与生产者经营者互相勾结,共同侵害农民利益;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发挥不够。
如何保护好农村消费者合法正当权益,我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对农村消费者权益应严格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保护,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食品卫生法》等到法律法规中有关生产者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诚信经营。
二、要不断提高农民消费者的消费素质和维权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村消费者普及产品知识、消费及维权法律知识,这主要有商品服务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知识等。要积极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合理、健康消费的观念,在科学合理、健康理性消费的同时,农民群众也要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机关在农村消费维权中的作用。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卫生、工商、质监、公安、药监、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坑害农村消费者、制假售假、违法生产经营者要进行严肃查处,在给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支付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请求,要求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涉嫌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强化健全企业诚信经营自律,引导诚信经营和树立守法守信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的资质管理和市场淘汰和禁入体制,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限制其市场再入。
五、积极支持农村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消费维权工作。由于农村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农村的各种消费维权组织和团体要积极支持消费者提起的消费维权行动或诉讼,构建和完善农村的消费维权网络,进一步降低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成本。
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对于侵害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侵权生产经营者,如果消费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规定提起双倍赔偿诉讼,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群体性的消费侵害,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先行补偿制度,切实将农村消费的权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作者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
新农村建设首先要消“废”
建设新农村是国家实现小康战略目标重大举措,其核心是全方位地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9亿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构建好农村消费安全环境,
才能有效保护这支建设新农村的主力军。
然而目前农村的消费环境的恶化,给新农村建设大打了折扣。换句话说,农村消费环境安全问题的显性化,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瓶颈。在民间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把农民消费者戏称为农民“消废”者,从中不难看出农村“消废”市场之严重。因此,新农村要建设好,首先就要“消除”农村的“废品”,开展一场农村消“废”运动。
大量的案例表明,曾经荡漾在农民脸上的绿色优势已经不在,更多的是:痛苦、呻吟。如今的农村已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
从理论上讲,这是典型的现代商业伦理的扭曲和畸形消费心理的变异而导致商业活动中的欺诈和倾销心理上的侥幸行为。一方面是农村市场准入机制和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一方面是农村消费市场的不完善和消费心理的不成熟。一方面是商业道德、商业伦理的或缺,有的甚至以身试法,把农民当作废品消费的载体,也暴露出一些为富不仁的商贩人性的泯灭;一方面是一些农民的攀比心理、摆阔心理、求贱心理给“消废”市场提供了土壤。“消废”品在农村市场上的恶性循环,也反映出我们的工商、技监、药监、教育、文化等部门在农村市场管理上的疏漏。
消“废”运动,政府应首当其责。就是说在建设新农村的进程中,政府部门要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
那么,在当前构建农村消费安全环境中,我们的政府部门应着重做哪些工作呢?首先要建立健全农村消费市场准入机制;加大对农村倾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商贩的处罚力度,要让其在难以赔付的成本中束手就擒。要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凡是向消费者倾销假冒伪劣商品者将其罚得倾家荡产。其次要建立健全农村消费品市场物流配送体系,减少中间环节,从源头抓起,使不法商贩无机可乘。再次要加强对农民“预防、识别、消法维权等”方面的宣讲和培训工作。(可组织一批优秀的专业对口的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到农村去宣讲)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把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点。第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意识形态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消费市场和文化市场跟踪服务管理制,实行层层负责,并且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尤其是监督机制。
如今该是向农民吹响“自我预防、自我维权、安全消费、绿色消费”号角的时候了。要还农村“消废”者为消费者的本来面目,还乡村消费市场一片净土。
(作者为安徽省消费学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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