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晁振源):记者30日获悉,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决定自9月1日至15日,对坐落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各类出境就业服务机构和出境就业行为;检查的重点是出境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和出境人员就业服务协议的签署和备案情况,因出境就业引发的劳动争议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以及跨行政区域和委托招聘出境就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据了解,《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明确,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4个条件: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6项业务: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2项义务: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组织非法出入境,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从事中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在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为了维护出境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查处。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另外,对于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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