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应尽快出台
劳动和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高温的标准难以界定,所以他们很难拿出一个具体的保护条例,但另一方面,气象部门和医疗机构对于高温的标准却很明确,气温一旦达到或超过人体温度,就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带来危害,那么,各个部门为什么不能统一标准,让劳动者尽早得到应有的保护呢?现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是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我们记者也采访了这部《暂行办法》的两位亲历者。
苏毅勇,原劳动部安全卫生监督局局长,制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时,她是原劳动部主管安全卫生的副部长毛齐华的秘书,如今74岁的她,依然记得48年前一封封来自全国的紧急报告。
原劳动部安全卫生监督局局长苏毅勇:“当时的防暑降温情况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地区的一些高温作业的一些工人,有的是中暑,有的是在高空作业温度比较高,也有些是带有一些职业病的一些工人登高作业的坠落以后死亡情况,也挺严重的,中暑情况也挺严重。”
当时,大跃进刚刚进入第二年,盲目冒进暴露出来的劳动者的保护问题越来越严重,也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周总理立即指派劳动部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研,结果令人触目惊心。
苏毅勇:“当时情况反映了几个地方,南方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还有一些野外作业的一些,北方野外作业,露天作业的一些地区,在暑期,由于高温采取措施不力,死伤病的情况挺严重的。”
当时我国对劳动保护方面的研究还非常少,作为中国的第一批劳动保护专家,原全国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副部长张存恩也感觉到,防暑降温是急待解决的当务之急。
原全国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副部长张存恩:“最早就是抓防暑降温,第一步是抓的防暑降温,第二步抓的用电安全,第三步抓的防止锅炉爆炸,第四步抓的煤矿的瓦斯爆炸。”
很快,劳动部、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制定出了这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由于当时国家正进入三年自然灾害,非常困难,因此办法规定的都是十分基础的保障,补贴措施也相当有限。
张存恩:“当时很重要的,就是清凉饮料的供应和保健食品的供应。”
苏毅勇:“所以你看采取的一些保健措施非常简单,什么清凉饮料,弄点食盐水甚至茶水,有些地方高温作业的为了这个保护健康,可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才给点牛奶。”
虽然这部办法还只是暂行,但它的制定者的最终目的还是想把它变成为一部法律。
苏毅勇:“通过暂行来试行一下,看看下面解决了哪些问题,哪些问题还没有解决,而且还需要加以补充,而且有的规定不尽合理的地方还可以再修改,将来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它更加完善,然后让它升高成条例,甚至成为法里头的一部分。”
很快,防暑降温这一问题就因为各个单位的有效落实而得到逐步解决,从此,每年夏季,国有企业的工人们都会领到防暑降温物品,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这个深受群众欢迎的《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在出台之后一直都无法转正呢?
苏毅勇从1980年到1994年一直担任劳动部安全卫生监督局局长一职,她告诉记者,文革之后,规章制度都需要重新恢复。
苏毅勇:“我是80年主持局的工作,全面工作,10年浩劫刚刚过去,以前的法规条例有的都已经是过去叫全都破了,现在你要恢复,就是把原来的法规先恢复它的名义。”
张存恩同样在全国总工会生产保护部任副部长10多年,这时候,高温保护问题已经淡出了劳动保护的视野。
张存恩:“后来80年代以后了,防暑降温的问题在这个劳动保护的这个位置上,因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非常严重了,所以对那个的重视程度就不如对防止安全事故和防止职业病这么重视了,所以后来就差一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研究所主任王向前:“它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比如说企业,他不按照这个条例去做,那么也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责任,就是说我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它政府部门也没有办法追究他的责任。”
王向前教授告诉记者,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变化,大量的私营企业必须承担起该单位的工人高温劳动保护的责任,但在目前的市场激烈竞争的条件下,要这些企业主自觉地来负担防暑降温的费用,基本不太现实。
王向前:“这样做可能等于是他提高了成本,而其他企业并不会这样做,那么在竞争中,把他置于一个,就是说更不利的地位,而更多的企业可能因为法律上没有要求,他就不会去做,那么他们可能更倾向于减少这个成本,提高自己的利润。”
而对于像四川的陈德辉这样的千千万万外来务工人员而言,同样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们在高温中可以得到哪些权力和福利,即使他们已经感到不适了,也只好冒着生命危险在高温下继续工作,不敢有任何要求。
王向前:“中暑了他也不敢请假,他请假人家不允许,他也不敢自行休息,其实这种情况我们从法律上就应当明确,在高温天气下,如果他已经中暑,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允许他休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允许,那么劳动者有权自行离开工作岗位休息去治疗,但是我们劳动者常常不敢。”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夏季高温天气越来越多,温度也越来越高,因中暑而死亡的人数也呈上升趋势,另据有关调查,我国农民工总数超过两亿,在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等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人数已经超过一半,高温中劳动者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要求为高温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那么,高温立法是不是很难呢?
张存恩:“这个太不难了,防暑降温比较起来算是在劳动保护里头是最容易的事。”
既然高温立法的难度不大,那么目前国家的有关部门有没有考虑高温立法,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高温是一个职业危害因素,那么它是属于职业危害物理因素中间的之一,那还有低温呢,你比如振动、噪声,这些都属于物理因素,还有射线,这些都属于职业危害因素,但不可能因为职业危害因素,成百上千种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危害因素都来搞一个条例。”
在卫生部门看来,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已经涵盖了高温保护的问题。
苏志:“现在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包括还有其他方面有些法律,比如说《劳动法》,这些方面法规实际上都有相关的规定,只是因为高温,它是一个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健康的因素之一,没有专门针对高温这个单一的因素制定的这种特别的规定。”
然而,这些分散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之间的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很难落实。
王向前:“因为法律上对高温天气有一个用人单位、企业究竟要怎样做,采取哪些措施,并没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尽管法律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关于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是对高温天气这个问题,必须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更具体的,有明确操作性的,有明确标准的这样的立法,这样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才能做好。”
随着美国、印度等国近年来不断出现炎热天气造成大面积人群中暑死亡的事件,高温所造成的危害性,已经不仅仅是职业危害如此简单。
王向前:“高温天气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它是一种自然灾害,而且是我们人力不能控制的,它的发生往往是不能克服的,我们能做的只能是预先地采取措施,建立一些制度来保证人们在高温天气来临的时候能够有条不紊地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
据了解,目前国家已经开始有意进行高温立法,但高温保护问题涉及卫生、劳动、安监和全总四个部门,要让四个部门短时间统一意见却不那么容易。
苏志:“劳动时间的问题,劳动者的待遇的问题,这块都是属于劳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问题,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可以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的情况下,作业的安全,那么这个方面可能更多的是卫生部这方面要考虑的问题,另外,对企业作业场所怎么样进行监管,这可能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考虑的问题,我认为呢,我个人认为部门之间的话它有一个相对比较明确的分工。”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一个有卫生、劳动、全总、安监局几个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会议讨论认为高温是否需要立法应作进一步调研。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王俊治:“这个涉及到四个部委,这个需要相互之间的配合协作,再一个像立法工作是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要经过全国人大,应该说从我们的角度就是调研掌握了解一些情况以后,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
张存恩和苏毅勇这两位老人告诉记者,当初劳动部、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出台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从起草到颁布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如今时隔近半个世纪,这些亲身经历过中国唯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制定的老人们同样希望一部新的高温劳动保护法规能够尽快出台。
张存恩:“现在这么多农民进城做工,那么多工地温度很高,应该按照现在的情况,认真作修改。”
苏毅勇:“我觉得现在应该规定,可以把暂行变成规定。”
半小时观察:以人为本要落实到法律上
46年前,我们都在用蒲扇降温,现在很多家庭已经安上了空调;46年前,北京很多公共汽车像闷罐子,现在北京很多公共汽车都安装了空调;有一天,我路过一个武警站岗的哨位,发现在他的头顶上多了一个凉棚,凉棚上还安装了一个电扇。这一切都在显示着我们社会的进步:防暑降温的技术在提高,人们手头也越来越有钱,大家都在想尽办法改善自己的生活和劳动条件。
但是,这一切变化都没反映到我们的高温保护法规上面,我们仍然还在使用着46年前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现在一些城市偶尔试过高温停产,比如,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等,但没有国家统一的法规,这些都只能是临时性的措施,缺少保护的力度。缺乏刚性的法规依据来保障老百姓的健康,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缺失。
为什么一个关系这么多人权益的问题长期被忽视?我猜想,这和劳动者的话语权不够大有关。现在城市的脏活、苦活多数由农民工在干,他们找一个工作很不容易,哪还敢在降温防暑方面提什么条件?
劳动者声音不够大,但不意味着他们的权益可以受到忽视。现在我们提倡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怎样保护高温天气下的公民健康,应当是今后政府肩负职责的重要内容。我们不仅要建立高温预警机制,更应该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确保高温天气下劳工的休息权、健康权。
46年前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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