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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审878路肇事司机驾车运营期间撞人致死后逃逸 受审时承认被指控事实
本报曾连续报道的“878路公交车司机肇逃致死案”又有了新进展,昨日,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赵某对自己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了解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公交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昨日的庭审中,赵某称自己是因为太害怕了,所以在肇事后开着公交车逃逸。据了解,赵某今年3月份刚刚取得大客驾驶资格,5月份即上岗正式驾驶公交车,至事发时还没有领过工资。
经相关部门检验、勘验、鉴定,认定聂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某不负任何责任。
【庭审实录】
检察官:按照规定,这种情况应怎么处理?
赵某:停车检查。
检察官:你鸣笛了吗?赵某:鸣了。
检察官:刹车了吗?赵某:当时腿都软了,没踩住。
检察官:想没想过会造成严重后果?
赵某:没有,光害怕了。
检察官:听没听到轧人了让停车的喊声?
赵某:隐约听到了。
检察官:停车了吗?赵某:没有。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检察官王新勇介绍说,公交车司机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并不罕见,如果赵某肇事后及时采取措施,拨打电话报警,保留现场证据,配合警方调查,那么按照规定,赵某的刑期应在3年以下。
但在本案中,赵某肇事后,因心里害怕而不顾被害人伤情驾车逃逸,而且还是开着公交车载着满车的乘客,给公交公司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量刑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
【案件回放】
2006年6月12日上午7时许,本案被告人赵某驾驶牌号为津A85779的878路公交车,沿鞍山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总医院门前时,遇本案受害人聂某某骑自行车沿鞍山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向左转弯,赵某驾车向左躲闪,公交车右前角挂撞到自行车前轮部位,将聂某某挂倒并碾轧,造成聂某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赵某非但没有停车施救,反而加速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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