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日前,天津市一中院行政庭审结一起原告何某诉被告天津商学院开除学籍行政处理决定案件,此案引起学生家长的广泛关注。
据介绍,原告何某原系被告天津商学院管理学院管理系学生。2006年5月6日,被告作出编号为0619号《天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被告认为,原告于2006年5月6日在1—306教室参加《微积分上》课程考试时,有请人替考行为。依据《天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06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于2005年9月1日入学,成为被告天津商学院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二班学生。2006年5月10日,被告以原告考试作弊为由,对原告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但被告只给原告一张退学证明就让原告回家了。被告未告知原告享有申诉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当日,原告之父向被告提交了一封信,对被告的行为提出异议,但被告并未接受。5月22日,银行告知原告要求偿还贷款。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开除决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原告的申诉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其所作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天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及《天津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商学院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充分;天津商学院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同时告知了原告有申诉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决定理由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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