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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从天津市仲裁部门获悉,今年以来,仲裁部门受理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和补偿金的案例比较集中,针对部分企业和劳动者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仲裁部门的专家做出提醒。
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六种情形补偿标准不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的情形:
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⑶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第⑴种情况,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补偿办法: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封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不低于6个月工资。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增加部分的100%。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⑷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办法: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⑸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对分流到国有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条件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⑸、⑹种情况的补偿办法: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此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八种情况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介绍,以下八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⑴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⑵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⑷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⑸企业、商业网点出售,购买方是原单位职工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⑺职工获批准因私出境,逾期不归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⑻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要求支付培训费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支付。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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