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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为了降低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维权成本,防止过激行为解决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天津市建委日前颁布实施《施工企业合同纠纷调解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各区县建委要建立施工企业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需设专人和机构为合同纠纷双方提供调解,使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市建委设立调解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9月底前,各区县建委应将市、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的电话和办公地点在每个工地现场进行公示。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要在各区(县)建委正式挂牌。市施工合同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受理区(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合同纠纷的调解;负责直接受理或协助区(县)受理市管工程及外地进津企业合同纠纷的调解。区县施工合同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协调解决。
各总、分包企业发生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应首先由双方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一方或双方企业按调解管辖,向市或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申请进行调解。在调解纠纷期间,必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得以拖欠工程款或分包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目前正值秋收农民工返乡时间,市、区(县)两级合同调解办公室要开始受理施工企业合同纠纷问题,避免出现因合同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集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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