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中美劳动法合作项目”承办单位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在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举办了大型公益性“金桥——中美劳动法合作项目”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专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市民进行了面对面的劳动保障问题解答。在咨询现场,劳动者的问题集中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养老金的计算、工伤等级认定及待遇及最低工资标准三大焦点。
据介绍,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今后主要由个人缴费形成,目前本市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缴费工资的8%。按照本市养老保险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从目前情况看,职工缴费基数越大,数额越高;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额就越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在工伤保险方面,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负责。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经社保中心同意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4、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生活费用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