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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社区门诊医疗救助制度有了具体的说法。记者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近日,本市相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提到救助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本人只需负担30%,剩下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门诊费用本人负担30%救助对象的一般门诊治疗应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以及疾病的预防康复等。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察费,而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治疗费一律减收10%,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本人负担30%,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70%。此外,每人每年还可享受救助金额6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就诊时带齐一应证卡
救助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要带《天津市城镇低保人员、特困救助家庭成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同时要提交《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收款收据按患者自负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两个款项分别填写,自负部分由患者支付,享受救助部分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先行垫付。收款收据需患者本人签字确认。
超出病情需要可拒付救助金
该文件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民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对超出天津市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或是超出病情需要的诊疗、药品等费用,结算部门可拒付其垫支的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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