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天津市商业部门获悉,本市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消费者在“十一”期间购买的商品,可根据即将实施的新《办法》进行维权。
《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志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为加大监管力度,《办法》还明确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市商业部门提醒消费者,“十一”黄金周期间,市民购物如遇不规范促销行为,或事后发现存在商品质量、价格欺诈等问题,可向本市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举报。消费者如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可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
又讯“十一”黄金周,各级工商部门加强节日值守,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消费者投诉。节日期间工商部门共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1245人次,受理投诉88件,及时处理解决12件,其他正在处理当中。消费投诉热点除手机、家电外,月饼食品比较突出,7天共受理有关月饼投诉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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