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获悉,为保障消费者正当的消费权益,该中心日前针对部分投诉,为消费者提出警示,购买促销商品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参与促销安全第一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5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应当制订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
提示:在一些促销活动中,常常发生诸如随身钱财被窃、因等候时间过长引起身体不适、人多拥挤被踩踏致伤、为争购特价商品发生口角乃至殴斗等情况。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消费者应客观冷静地对待商业促销,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对待宣传冷静第一
《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也应明示,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在明示期限内除因不可抗力外,零售商不得变更促销内容。
提示:在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治理规范力度的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对广告内容进行识别,主动抵制虚假广告。
打折降价防诱惑第一
《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用于促销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志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
提示:消费者应当在购买商品之前,对市场价格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还要“货比三家”。不仅要比较同类商品的价格,还要比较商品的质量,更要比较商家的信誉和售后服务水平。
促销商品“三包”第一
《办法》第12条、第13条、第18条规定: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提示:依照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其中也包括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因此,不管是促销商品,还是随商品获得的奖品、赠品,从法律角度上讲,经营者不仅要保证质量,而且还要承担“三包”责任。
“双限”促销防误导第一
《办法》第14条规定: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开展限量促销活动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企业连锁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提示:当您看到例如“某某电器黄金周全场家电一律5折销售”的广告宣传后,应先弄清三个问题:一是“黄金周促销”表示的是限时促销活动,也就是7天之内应保证促销商品的供应。二是如果某某电器是连锁企业,那么还应弄清是全部门店还是某个门店搞促销活动。三是“全场家电一律5折销售”,就说明不是单一家电商品,而是卖场全部家电商品都应实行5折优惠。
查明促销虚实最重要
《办法》第16条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提示:因上述理由而开展的促销活动,消费者要弄清事实真相确实较难,而且这种促销活动一般可信度很低。在选购商品时要特别注重质量,因清仓、停业、歇业处理的商品,残次、退货、积压商品居多。
遇到问题维权最重要
《办法》第23条规定: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提示:该《办法》是目前我国规范商业促销行为的第一部政府部门规章,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又一有力武器。希望广大消费者认真了解新规章,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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