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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几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答: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2、《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自何年何月何日起施行?
答:2006年11月1日。
3、修订并出台《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了更加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4、《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在什么范围内适用?
答:《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整个城市规划区,即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5、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是什么?
答:城市规划。
6、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谁负责组织制定?
答: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7、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哪个部门汇报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民族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9、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什么地方设立什么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答:在乡、民族乡、镇设立派出机构。
10、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四)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镇布局和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经营适当集中。(六)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七)中心城区规划和建设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1、本市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否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答:应当纳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施规划管理,加强对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为城市建设服务。
12、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什么为依据?
答: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并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13、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谁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
答: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4、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谁组织制定?
答:市人民政府。
15、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什么组织编制?
答:市城市总体规划。
1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规划实施计划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市近期建设规划,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和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应当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实施计划。
17、城市各专业(专项)规划是如何编制?
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各项城市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8、城市详细规划分为哪两个阶段?
答:城市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9、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答: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20、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谁组织编制?
答: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什么项目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22、中心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由什么部门审批?
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3、城市总体规划如果需要调整,应当如何进行?
答: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组织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24、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如果需要调整,应当如何进行?
答: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原审批的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非强制性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5、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谁负责公布?
答: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26、其他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什么机关负责公布?
答:由审批机关公布。
27、编制重要区域或者重大项目的城市规划,应当采取什么方式确定?
答:招标或者征集的方式。
28、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的副本,送交哪个部门进行存档?
答: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副本,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送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存档。
29、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是否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答: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30、新区开发建设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进行集中成片的新区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1、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什么区域内?
答:应当在工业城镇和规划建设的工业区内。
32、城市旧区改造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城市旧区改造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污染环境的项目。
33、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贯彻什么原则?
答: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34、各类开发、建设利用土地,应当首先办理什么程序?
答:各类开发、建设利用土地,应当首先办理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选址定点。
3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什么项目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答:重要建设项目或者长度超过二公里的市政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组织论证。
36、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持什么材料进行申请?
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3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期限?
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38、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什么规定?
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3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应当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答:申请换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0、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或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能擅自变更各项规划要求?
答:不能。
4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多长?
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腾迁;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42、如果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应当申请补偿?
答:不能,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43、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是多少?
答: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未办理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又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44、城市规划确定的哪些用地是必须严格保护的?
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体育运动场地、教育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河湖水面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依照城市规划调整程序办理。
4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持申请书、图纸和有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制定建筑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中道路和管线工程通过河道、铁路、公路、道路、绿地等用地范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符合批准设计方案的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6、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工程的建设相结合,按照什么原则施工?
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协调施工。
47、中心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做到什么?
答:入地敷设。
48、挖掘城市道路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答:挖掘新建成的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9、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开工建设?
答:应当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50、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果是什么?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权属登记。
5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
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52、临时建设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3、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批和实施城市规划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编制、审批的城市规划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54、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占用建设用地,给予什么处罚?
答: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占用建设用地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违法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工程设施给予什么处罚?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工程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用于销售的,处违法建设部分销售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
5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就擅自开工,给予什么处罚?
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开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7、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不申请规划验收,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答:建设工程竣工后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8、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给予什么处罚?
答:设计单位未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
59、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答: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使用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建设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0、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规划管理,是否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是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