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规划工作继国务院批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后又一件大事,也是本市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权威人士认为,该《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本市滨海新区的全面开发开放,为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德惠、副市长陈质枫、市政协副主席王家瑜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本市1992年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分八章七十条,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等。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调控各项资源(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
为了体现城市规划的龙头、先导、调控和服务作用,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一是突出强调了城市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二是强调城市规划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等。三是明确了城市规划在土地等资源利用中的作用,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整理储备、出让等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等。四是明确了规划许可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和要求等。
为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民主参与,增加城市规划的透明度,《条例》在规定了广大市民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还从三个方面对编制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公开化作了规定:一是,编制或者调整各种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公示、征询或者展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二是,编制重要区域或者重大项目的城市规划,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确定;三是,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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