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1岁的张大娘因为拖欠2001-2004年度的供热费,被供热站告上了法庭。
原来,供热站为张大娘居住的房子供热,供热面积是94.76平方米,年度供热费为1459.3元,现在供热站如期履行了供热义务,张大娘却拖欠2001-2004年度供热费4377.9元,经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张大娘给付供热费、滞纳金等。被告张大娘没有出庭进行辩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供热合同,但是构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张大娘应交纳供热费。但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没有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供热站要求张大娘给付滞纳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此判决被告张大娘给付原告供热站2001-2004年度供热费4377.9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截止到10月18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结供热纠纷案件246件。河东区人民法院今年截止到10月16日共收民事案件5451件,其中供热案件数为602件,占民事收案率11%。
为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提到为何供热纠纷这么多,河东区法院袁宝瑞法官表示,供热站服务有瑕疵、居民缴费意识差等都是诱因。
供热服务有瑕疵不愿交费
据了解,因家中暖气漏水、维修不及时、供热温度实际不达标等情况,是用热户不愿意交纳供热费的常见原因。
另外,因为供暖期只有四个月,所以供热站大多雇用临时收费员,收费人员在素质和修养方面不太一样,有的人员在向用户收费及供热过程中,态度强硬、蛮横,也会导致用热户不愿意交费,经常审理此类案件的刘惠全法官表示。
房子长期无人居住不想交费
有一些用户因为新买的房子还没装修好,长期无人居住,办理暂停供热的手续繁琐,一些用户为了图省事,在无人居住时也没有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但是在实际交费时就不愿意交纳这笔费用。
刘法官表示,新买住房的,在办理完住户手续、领取住房钥匙后,就应该由用户支付供暖费。如果房子长期无人居住,用户可以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停止供热。
用户经济困难交不起费
另外,许多经济困难用户,认为供热费用偏高,不愿交纳每年一笔的供热费。刘法官表示,按照相应政策,如果属于可以减免费用的家庭,可以给予减免。
此类案件有哪些共同点?
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很难使对方信服
据介绍,供热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供热企业营业执照、供热资质证书、测温记录及欠费清单。其中,作为原告的供热方向法院提供的测温记录是原告自己派员到用热方室内进行测温所得,该测温记录是目前法律上认可的证据。但是一次测温证据对证明三个多月的供热期间内温度有没有达标的力度明显要弱,很难让被告当事人服气。
而作为用热方的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原告(供热方)的温度不达标的证据,是由被告自行测量并经过同楼的几户邻居签字证明而所得的数据,或被告提供的证人为同楼的邻居,因提供证明的数额是由案件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故证明力很低。
多数被告(用热户)不应诉
刘法官表示,大多数被告不到庭,也不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这就等于是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按照法律规定只能进行缺席审理,这样可能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
多数不签订供热合同
刘法官回忆,他经手的此类案子,也就20%-30%签订了供热合同。大多数供热单位都不会主动要求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合同。
刘法官提出,对于没有签订供热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案子,在判决时就会先认定供热事实是否成立。如果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关系,法院在审理时还会考虑一下供热温度是否达标,如果供热温度达标的话,则判全费,如果不达标的话,就会酌情减免。
如何尽量避免此类纠纷?
供热纠纷案件法律事实虽然简单,但这类事件年年都要发生,况且涉诉的用户众多,如何尽量避免纠纷成为眼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
河东区法院的刘法官表示,首先供热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供热单位最重要的是要把服务摆在第一位,保障供热质量,让用热户满意。另外收费员在收取暖气费时要端正态度,尽量避免与用热户发生纠纷。而用热户也要尽量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遇到暖气不达标时要及时报告,便于及时维修。而且要按时主动交纳供热费。
“建立独立于供、用热双方的机构也十分必要”刘法官表示,供热单位与用热人发生纠纷时,如果有个独立于双方的机构来取证,所提供的证据就会相对客观,证明力增强的同时,违约方更容易信服。
经常与此类案件打交道的法院工作人员也表示,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减少纠纷非常必要。(本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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