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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开区法院连续审理了数起供热纠纷案件,凸现出共同的特点:均为供热公司因业主拖欠供热费而将业主告上法庭;而被告业主们则提出了自己不交供热费的种种理由,有的是因为质疑自家暖气不热,有的则称暖气片爆裂导致自家的物品被浸泡而造成损失。并且,业主们都认为这些原因足以构成他们不交供热费的理由。
审理中,法官为当事人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使得业主们最终交纳了数量不等的供热费用,而供热公司也同时撤诉,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对此,南开区法院法官马志国表示,首先,业主与供热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均有权利义务,业主在享受供热的同时,理应交纳供热费,供热公司则有义务保证供热质量和完善自己的服务。
其次,当供热公司证明自己提供了符合标准的服务时,业主就应交纳供热费,以各种理由拒交供热费是不妥当的,如果业主对服务有疑义,可以以其他理由另行起诉。
最后,此类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如果认为供热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或者因为供热公司的原因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应该尽量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因为无法举证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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