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闻发布会。
《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用水户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缴纳水费。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水户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其计量结果作为结算水费的依据。用水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停水措施。用水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