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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获悉,按照交通部出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修车完毕后,必须给用户出具维修合格证并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对维修车辆的保证里程进行了具体规定,用户可根据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管理处提供的信息表明,本市目前修车后索要合格证的车主不足一半,为今后维权埋下了隐患。
目前,本市新增车辆中私家车占80%,车辆和业余司机的增加给机动车维修市场带来了红火,而车辆的维修质量也成为用户关注的重点。因此交通部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经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必须给用户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发票、工时费、材料费清单保证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统一了不同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里程20000公里或10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里程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2000公里或10日。维修企业应当公示承诺车辆维修保证期,自己制定的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交通部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内不能或无法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在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修理两回还不能正常使用,企业应负责联系其他修理者并承担费用。如果证、票不全企业将不能交付给车主,车主也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并向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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