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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随着新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的下发,该中心近日特别是11月28日开通养老保险专家热线以来,受理有关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的电话日益增多。从近期来电总量上分析,咨询新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电话较为集中,成为了该中心的咨询热点。结合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及近期的咨询热点,12333给广大市民以下两点提示:
新计发办法对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如何规定的?
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来计发养老金。具体来说,“新人”、“中人”及“老人”的养老金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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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 |
时间 |
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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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 |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
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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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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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 |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 |
基础养老金=(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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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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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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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 |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过渡期) |
基础养老金=(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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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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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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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根据办理退休的时间,补贴标准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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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内办理退休,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与补贴之和,低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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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 |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
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
注:各阶段人群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均是指缴费年满15年的人员。
病退人员、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不再减发待遇
原《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9]374号)文件中规定:符合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此次新的《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津劳局[2006]329号)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减发基本养老金。”
为了让市民和用人单位更加及时、准确地了解养老新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内容,该中心继11月28日开通养老保险专家热线后,将于12月5日(星期二)上午8:30分至11:30分,再次开通养老保险专家热线,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方面有关负责同志到12333现场进行电话解答,详解新政策。您如果有养老保险方面的疑难问题,欢迎您届时拨打12333热线电话聆听专家的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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