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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王晋杰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2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该通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陈化粮的主要依据。希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陈化粮监管工作中认真、严格按照该通知执行,不断研究陈化粮监管工作的新动向、新情况,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查找陈化粮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整改,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陈化粮监管长效管理机制,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陈化粮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陈化粮问题始终是社会敏感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注的重点,是新闻舆论密切注视的焦点,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陈化粮监管的有关规定,确保陈化粮按规定用途使用,严厉查处倒卖陈化粮的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粮食消费安全。
二、严格审定并认真清理陈化粮购买资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陈化粮购买企业的资格进行全面、认真清理。
严格限定陈化粮购买企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陈化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
对于小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近几年从未参与陈化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对于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对于参与倒卖陈化粮或出租、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要及时书面通报粮食部门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严禁无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参与购买陈化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陈化粮购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状况,认真、负责地出具审核意见。
三、进一步规范陈化粮购买程序
根据《紧急通知》的要求,新增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企业购买陈化粮前的审核环节。在沈阳会议上,大家一致反映,各地不能准确掌握辖区内的企业到外省购买陈化粮的情况,造成了监管被动、监管滞后的现象。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陈化粮购买前的审核把关,可以增强陈化粮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个审核权,只限在省级工商局,决不能下放。
要严格控制购买陈化粮的数量。陈化粮购买企业每次购买陈化粮的数量不得超过半年的陈化粮消化量,全年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消化量。购买企业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出具建议购买意见函中必须认真考察购买企业的生产状况,严格控制其购买数量。对经过考察发现,粮食部门在《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证书》上所核定的数量明显超出其消化能力的,要及时向粮食部门提出,建议重新核定,不能完全依据粮食部门核发的《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证书》上所核定的数量来确定购买数量。
企业在购买陈化粮前,需到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购买企业的生产经营、信誉状况和建议购买数量的意见函。组织陈化粮销售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陈化粮销售的单位必须查验购买企业的该意见函,对于无该意见函的企业,不允许参与购买陈化粮。
四、严禁陈化粮运到异地加工
陈化粮异地加工是当前出现倒卖陈化粮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防止倒卖陈化粮行为的发生,购买企业必须将购买的陈化粮运到本企业注册地加工,严禁异地加工。如果购买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属分支机构的,可以在该分支机构加工,但必须在参加竞价销售会前向购买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提供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须在签订陈化粮销售合同时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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