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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加强陈化粮销售合同、出库、中转、入库、加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书面报告制度
根据《紧急通知》的要求,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重点、工作职责,对工商行政管理、粮食部门和购买陈化粮企业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书面报告制度,增强了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的处理意见。
陈化粮销售合同的内容必须细化,合同中必须标明陈化粮的品种、数量、库点、货位、仓号、垛号,防止出现未按合同出库的现象。
《紧急通知》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出库陈化粮情况提前三天书面告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严格陈化粮出库、中转、发运等报告制度,有关粮食企业和购买陈化粮企业必须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向陈化粮卖方和买方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陈化粮购买企业所购陈化粮需要进行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陈化粮购买企业必须在出库前三天同时报发货地和中转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货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中转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陈化粮自中转地启运后,陈化粮购买企业应立即向中转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中转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陈化粮购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库地粮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销粮企业,对未在出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转备案,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收货地的,不得办理出库手续。
陈化粮购买企业须在陈化粮入库前三天书面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无误后,方可进行加工。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出具企业购进陈化粮验收入库的证明,分别寄送给陈化粮销售处理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陈化粮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购买企业不得以租用、借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仓储设施等名义将陈化粮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内存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将仓储设施出租、借用给陈化粮购买企业,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加强与质检部门的配合,发挥质检部门在生产领域监管的职能。陈化粮购买企业购买陈化粮只能用作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严禁转手倒卖,更不能将陈化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陈化粮处理。
六、进一步明确了陈化粮监管工作的重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陈化粮监管中要重点查处六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直接倒卖陈化粮的行为;二是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购买陈化粮的行为;三是倒卖陈化粮合同的行为;四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陈化粮加工地、收货地、中转地、储存地的行为;五是将陈化粮加工后流向口粮市场,或者回流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为;六是擅自将陈化粮出口的违法行为。
七、认真落实陈化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陈化粮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在陈化粮监管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本着依法行政、从严执纪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监管不到位、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在陈化粮监管工作中,凡发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包庇放纵、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弄虚作假、通风报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倒卖陈化粮案件,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八、立即开展陈化粮监管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地要按照刘凡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陈化粮监管工作会议上讲话的要求,从即日起至12月底,对今年以来购买陈化粮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要进行复查;对已经入库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其用途和加工的监管,严禁入库后进行倒卖,确保陈化粮用于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对未出库的陈化粮,要严格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严禁异地加工。对已经出库,在运输、中转途中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严厉查处运输途中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入库陈化粮进行抽检送检,一旦发现是非陈化粮,要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总局反映,建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查陈化粮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200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派出检查组对陈化粮出库的重点省份、陈化粮购买数量较大的省份、发现有倒卖陈化粮行为的省份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粮食市场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通报检查结果,工作做得好的要表扬,凡监管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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