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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张静 叶昆):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提起公诉,并对其作出判决。
2006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从大胡同购得一把尖刀,伺机到银行附近实施抢劫。7日上午,张某从红桥区搭乘公共汽车到河东区繁华地带,看到十一经路附近有数家银行坐落位置比较集中,于是下车守候在此伺机作案。
下午3点多,张某见一中年妇女钱某独自到银行取款,便尾随其后在钱某身边徘徊,通过观察验钞机显示的数字,张某得知钱某取了大量现金,便跟随钱某到河东区七纬路上的光大银行,在钱某欲到银行存款时,张某趁其不备上前抢夺其手中装有大量现金的手提袋,钱某进行抵抗,期间手提袋中的两万元人民币散落在银行门口,张某用力将钱某撞倒在地,并抢过还装有两万人民币的手提袋迅速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张某手持尖刀对追来的银行保安及周围群众进行威胁,但最终被见义勇为的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河东区检察院开庭审理,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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