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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尾随妇女实施抢劫,还持刀威胁围堵群众,最终被群众抓获。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依法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男子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张某系外地来津人员。今年7月7日上午,张某来到河东区,见十一经路附近有许多家银行,于是伺机作案。15时许,在某银行内,他看到一名中年妇女取钱,通过观察验钞机,得知对方取了大量现金,张某便尾随该妇女到河东区七纬路上的光大银行前。当中年妇女进门时,张某上前抢夺其手中装钱的手提袋,对方进行抵抗,张某将妇女用力撞倒在地,抢过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手提袋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张某持刀对前来追赶的银行保安及群众进行威胁,但最终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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