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整合基层力量,建立健全工作网络。浙江省大力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在乡镇、街道整合基层政法组织和信访、民政、国土、农业、工商等基层维护稳定力量,本着精干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普遍成立综治工作中心,在社区、村组、企业成立综治工作站,重点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辽宁省加强乡镇、街道“一办(综治办)、两所、一庭”标准化建设,配备了综治专干。湖南全省2491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综治委、办,配强了主任、副主任和综治专干,保证了基层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干。江苏省大力推广南通市“大调解”经验,从地市到村组建立健全六级排查调处工作网络,构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黑龙江省在全省基层建立“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即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职能结合在一起,全省每个乡镇综治办核定1-2名专职人员,司法所增加1-2个编制,成立乡镇调访中心,由县级财政统一核拨办公经费,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山东省所有县(市、区)都成立了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和副主任,由综治办、法院、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建立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全国许多乡镇、街道建立起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的综治工作中心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对矛盾纠纷采取“一站式”受理、“一条龙”调处。江西、河北、河南、四川、陕西等许多地方在社区、农村和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室,主要由社区和企业领导、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治保会及调解会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综治特派员、综治信息员、治安中心户长等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尽早掌握信息,及时调处矛盾。上海市由政府出资在社区组织社工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福建省在农村建立综治协管员,政府出资给予一定补助,都取得了较好成效。
加强制度建设,拓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山西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的意见》,在全省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推进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建设,建立了联动调解、协调会议、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包调包处、信息反馈、定期通报、督促检查和“零报告”等制度。江苏省为确保群众诉求渠道畅通,把听证对话制度引入大调解机制,使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都能通过这一平台与群众沟通和交流,从源头上减少了一些矛盾纠纷的产生。河南省义马市树立一切为了群众的工作理念,积极拓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整合民政、劳动社保、司法、科技、公安、国土资源、城建等部门工作力量,设置法律服务室、交流谈心室、社情民意室、帮扶济困室等4个窗口,共同接待来访群众,现场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协调,浙江等地开展“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不少地方实施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全国公安机关实施“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继续开展“公安局长大接访”活动,倾听群众反映,处理和解决了大量信访问题。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上下功夫,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河北省在省综治办内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针对行政行为不当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行政调解又最为薄弱的工作实际,大力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强化了各级行政部门的调解意识。江苏省探索“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使公安、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与调处中心对接,把矛盾纠纷合理分流,防止了矛盾激化。贵州省安顺市实行党政领导开门接访、约访、下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访制度,由信访、国土、城建、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党政领导接访,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形成“源头控访、服务减访、责任化访、综合治访”的信访工作格局。安徽省集中整治非正常上访和信访老户问题,使信访总量大幅下降。各地注重加强日常信息的沟通和反馈,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严防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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