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四川大竹县公安局接到报案:该县竹阳镇莱仕德酒店一名女员工不明原因死亡。在公安机关调查侦破期间,死者亲属与酒店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2007年1月17日下午4时左右,部分人员与酒店员工发生冲突,引发了打砸烧行为,引起群众围观。事发后,达州市委已决定对在此案中组织侦破不力、处置不当的大竹县公安局长赖劲松和在此案中处置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大竹县委书记王伟停职检查。涉嫌违规参与该酒店经营的民警徐达祥已被纪检部门“双规”。
2005年社科院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突发“群体性事件”数量迅速增长,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首次写进党的重要文献。
利益受损: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民主与法制时报》:有关研究表明,“群体性事件”往往直接起源于群众利益被侵害,在您看来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是什么?
毛寿龙:直接原因:有一件具有广泛号召力的事情,引起一些人心理有些想法、有情绪要发泄,正好通过这种行为来表达,还有就是平时通过比较理性的渠道不能发泄,借助这件事情就可以聚集在一起。
根本原因:第一,直接相关利益会转化为一种比较泛化的正义感。尽管参与人觉得自己是很理性的,但一般的打砸抢者大都有心理的激愤。第二,长期以来,官与民之间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部分官员比较喜欢使用比较强势的力量解决问题。比如说,处理计划生育、城管执法、农民工问题喜欢用强硬的手法,处理之后难免有各种各样的冲突。另外各种不良现象的传言,媒体报道的贪污腐败等问题,客观上也造成了民众对官员形象的负面评价,并进而可能形成官民之间的心理对立。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长期以来官员和老百姓之间的关系不和谐的极端形式。如果官民之间的隔阂不断加深必然会在两者之间出现一个断层。而一旦有断层、断裂就极有可能爆发“地震”了。
王长江:直接原因可能是当地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不和谐,干部的作风简单粗暴等原因引起百姓的反感。
根本原因是制度的问题。一方面,党领导市场经济是毫无疑问的,关键是怎么去领导。是不是说干部和商业、经营要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干部掌握着公共权力,同时利用公共权力去从事经营,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对百姓也是不公平的。另外一方面,干部的授权关系不是很清楚。干部本来应是为百姓服务,如果在体制上不能形成服务关系,总是居高临下,必然使干部对百姓的痛痒不关心,两眼盯住上面。即便是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他也不会有太多的感觉和反应。党委和政府中的干部与百姓之间到底是怎样的联系,可能这里面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
《民主与法制时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社会有哪些影响?会不会引起百姓对政府的不满?
毛寿龙:发生群体性事件本身就是不满的标志,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更大的不满,进而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如果处理好,还会为政府加分。处理不好问题会更严重,所以我说不要把参与者当作坏人去消灭。
王长江:这当然会引起百姓的不满了。现在这种事情不是特别的偶然,也不是极个别的,而是在很多地方都曾出现过的,尤其是出现这种事情的苗头是存在的,所以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应松年:当然。政府的官员有违法的行为,伤害了公众的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目前各地都有类似的事件。
化解矛盾更需“防疏”并举
《民主与法制时报》:面对群体性事件,政府、领导干部应该以怎样的思维去处理?
毛寿龙: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应该采取比较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立即恢复秩序,动用警力维持住秩序。但是一定要理解这些人并不是歹徒也不是暴徒,不能当作罪犯处理、当作敌人去消灭,否则这个事态会更大的。要完善一些相关的制度,官员、政府的行为要规范起来。法国的经验是可以借鉴的,法国乡下也会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政府是不会把他们当作罪犯抓起来,政府行为比较规范。培养司法正义的观念需要我们具体利益具体处理,使事件得到及时、很好的处理,这样老百姓才不会把事情积怨在心里。
王长江:最好的办法是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为群体性事件毕竟是不正常的现象,它表明沟通渠道不畅。作为一届政府和党委应该防患于未然。当然事件发生之后,就要查清真相按法律规定来处理。要依法办事,依法执政。
应松年:一旦发生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应该公开处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没必要把它隐蔽起来。如果触犯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很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要预见到这种可能性。
《民主与法制时报》:面对群体性事件怎样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反复出现?
毛寿龙:第一,要把事件本身写成比较详细的调研报告,吸取经验,总结教训,吃一堑长一智。
第二,要做比较详细的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研究。没必要把它封锁起来。不做研究很有可能事件还会重复发生。政府本身也要做一些研究,鼓励学者在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方面进行一些研究。第三,因此引起的利益损害,应该进行赔偿。法国发生这样的事,政府是不需要赔偿的,他们都有保险。我国政府应该建立一些赔偿机制。第四,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工作,让群众做一些反思、深度思考,不要有打砸抢的过激行为。
王长江:应该和百姓建立足够通畅的沟通渠道。现在可能有很多事情发生都是干部和百姓沟通不畅,百姓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干部又不愿意把信息传递给百姓,这样中间就出现了很多隔阂。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具体利益是合法的合理的,必须通过沟通加以协调。
法律是最大的公平
《民主与法制时报》:四川大竹县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对县委书记、公安局长停职的处理,是不是意味着未来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趋向?
毛寿龙:对,这样处理比较好。
王长江:那要看具体的情况。有的地方事情比较复杂,像四川大竹县的事件比较简单,就是应该处理的没有及时处理,结果引起百姓对政府不满。有时可能是双方的因素造成的,由于体制本身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可能百姓会有一些误解。由此引起的事情,党委政府可能有一定的问题,对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应松年:《公务员法》里也有这样的规定,公务人员对违法案件应该查处的不去查处或者不认真查处,那也是违法的。这件事情就对县委书记、公安局长做出了停职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办案,这样做我相信也能够迅速平息群体性事件。所谓公平就是要依照法律规定办案,法律是最大的公平。
《民主与法制时报》:群体性事件体现出一些基层干部水平不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它的矛头往往指向与群众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基层政府,政府应该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毛寿龙:这个方面可以对基层干部做一些培训。如果紧急的话,比较难处理的事件、发生重大事件可以请些谈判专家来处理这种事件。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应该会有所帮助,不过,它主要还是政策学习作用,起一个辅助的作用。
王长江:从具体的事情本身来说,可能有干部要提高水平的问题。从更大的范围来讲,可能就不止提高水平的问题了。这就需要设置一种合理的制度,他不提高也得提高,不学习也得学习,不和百姓联系也得联系,自然就好得多了。
应松年:那当然了。对百姓来说,政府工作人员态度就是政府的态度。实际上,这件事情是政府里面某个人干的,但是百姓把它看成是政府干的事情,而不是一个人干的,不管具体是谁干的。对百姓而言,政府是一个整体,所以才有这么大的权力。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处理好这种事情。群众如果觉得政府的行为做的不符合法律,可以提出诉讼,还有一些其他的渠道。这一套制度实际上都是针对事发以后的制度,是事后救济制度。比如说事情发生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信访,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那么就可以不参与群体性事件。法律出台之后要具体实施,不要束之高阁。
四大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民主与法制时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是否有冲突?
毛寿龙:不会有。群体性事件存在利益的冲突,说明当前社会存在不和谐的问题。近年来这方面事件比较多,更说明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王长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去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和过去不同的思路。只能表明人民维护自己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也就是公民意识越来越强,这是好事。关键就是党和政府如何应对越来越强的公民意识这样一种局面,这和过去计划经济时完全不同。我们并没有完全学会怎么去处理这种利益多元化条件下的矛盾。
应松年:群体性事件是和谐社会相反的一面,是不和谐因素。和谐社会不排斥社会中产生的各种纠纷、矛盾,但是产生之后要得到顺利的、合理的解决。要防止这类问题发生,一旦产生这个问题,要及时的解决,处理好了也是一种和谐。
《民主与法制时报》: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首次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四大机制。在您看来应该怎样建立这四大机制?
毛寿龙:这个机制是比较长期的。一是,从立法方面,修改一些法律,立法时照顾到各个方面的利益,解决大批量的、规则性的利益矛盾,通过规则去解决。另一个,司法渠道要畅通,让百姓觉得司法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解决具体的个人之间利益矛盾,行政手段也十分重要,但社会还需要有协调解决机制。
王长江:四大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思路是正确的。因为这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替百姓执政总得体现百姓的利益,政府通常总是从全面角度考虑,所以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总是会发生一定的矛盾。另外,权力有时有腐蚀作用,形成一定的既得利益,既得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又会发生冲突,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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