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昨天天津市物价局公布了本市多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近年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就业、再就业以及减轻困难群体负担,天津市出台了多项收费优惠政策,本报为您摘取了大部分政策。市物价局在此提醒您,如果您发现或遇到这些与市民生活或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收费优惠政策不认真执行的,请拨打12358进行举报投诉。
减轻农民负担的收费优惠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
市政府以津政发[2006]2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两免一补”政策。要求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天津市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简称“两免一补”)。
农民进城务工3项收费被取消
1、市物价局、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取消外来务工人员有关收费项目的紧急通知》(津价费[2002]114号),取消流动人口管理费、招用流入劳动力管理费和招用流入劳动力调节费等3项收费。降低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证8元调整为5元。2、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文,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鼓励就业、再就业的收费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能享这些优惠政策
1、市物价局下发《关于降低职业介绍机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5]25号),降低了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个人委托保管档案并接转劳动关系(简称存档收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元降为每人每月10元。
2、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营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③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⑥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⑦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卡(IC)收费;⑧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防疫防治收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⑨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减轻企业负担的收费优惠政策
减免企业“三改”过程中有关收费政策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文,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予减免,包括:
1、降低国家机关的登记、诉讼等收费标准。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为400-500元。③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④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2、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3、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
减轻企业负担的收费优惠政策
1、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5]54号)规定,下调公路客运附加费收费标准,货运车辆定额收费标准由每月每吨42元调整为28元,客运车辆定额收费标准由每月每座位50元调整为25元;按旅客乘车里程计征的客运附加费由每人公里0.02元降为0.01元。
2、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辆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5]49号)规定,对机动车车辆通行证(班车证、临时通行证、三超证、正式证)收费标准统一规范为每证5元。
3、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2006]246号)规定,税务登记证正本每证由28元下调为3元,税务登记证副本每证由15元下调为7元,其中:内页3元、封皮4元;取消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收费项目。
4、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取消和停收审核版权贸易合同登记费(新闻出版局)、事业单位登记费(民政局)、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公安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3项。
5、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45号)规定,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7项。具体是:养路票证塑封技术处理费(市政局)、工艺美术品摊群市场服务费(文化局)、文物出境鉴定手续费(文化局)、版权纠纷受理和处理费(新闻出版局)、书报刊审稿费(新闻出版局)、计算机病毒技术处理费(公安局)、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费(公安局)、发还自行车、三轮车保管费(公安局)、经济护卫服务收费中自建护卫培训费(公安局)、110自动化报警系统联网维护费(公安局)、存在业管理费(公安局)、劳动防护新产品《安全鉴定证》(技术监督局)、工商系统咨询服务收费(工商局)、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水利局)、调房申请单工本费(房管局)、专利纠纷调处费(知识产权局)、医疗保险卡收取临时补卡工本费(劳动局)。
减免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规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对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减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具体包括:-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领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