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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月1日起天津市将实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下月开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分阶段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催建、催缴及行政执法工作。自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要求拒不办理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办理的进行处罚。
职工可进行公积金缴存确认
按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自2007年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为维护职工本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知情权,将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确认工作。
3月底前欠缴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从2月1日起至3月31日,全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未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录用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单位、职工个人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在此期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未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录用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应主动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6月重点查处拒不改正单位
自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限期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办理的,进行处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对拒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上公积金职工可投诉
如果单位存在公积金违法行为,职工可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反映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职工应同时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资料。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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