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问: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一、加强执法管理、维护职工权益。为了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权益;二、明确政策规定,梳理执法程序。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调整,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建立,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总结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需要尽快明确政策、总结经验,以适应下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的需要。
2.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答: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3.问: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什么组织?
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区县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义在辖区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4.问: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有哪些,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的以下五类行为是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以下五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变更,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
(三)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单位不为录用或者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
(四)职工发生姓名变更,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
(五)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5.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执法措施?
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以上五类违法行为,采取以下三种执法措施:(一)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第(一)类、第(三)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第(二)类、第(四)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第(五)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问:住房公积金执法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按《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住房公积金执法程序分为宣传督促、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改正决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执行、结案等十个环节。
7.问:单位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问:职工如何反映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答:职工可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反映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职工应同时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资料。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