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建设应依法责令拆除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于违法建设,应当依法责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许可保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法院执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许可,或者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执法、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赔偿、补偿、行政事业收费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事宜的,应当在3日内及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在3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处理结果通知后,依法作出处理。
八种情形给公民造成损害要赔偿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的。
暂扣物品要当场开清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当场开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发的暂扣工具或物品清单,自开具暂扣工具或物品清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决定暂扣的工具或物品,应当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将暂扣的工具、物品全部退还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对于易腐烂、易变质、不易保存,或者无法拍卖的工具、物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2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予以变卖。
无法变卖物品由执法机关销毁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折抵罚款,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对无法变卖的物品,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自行销毁,做好销毁记录,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丢失。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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