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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马上就到了,许多每天从家到企业“两点一线”的上班族,开始筹划如何与家人度过一个有意义的春节。可是,对另一些上班族来说,“黄金周”可能是一个繁忙的“加班周”,因为,由于工作和生产任务的需要,他们只能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对于春节期间加班加点的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多少劳动报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7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18日—24日(即农历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18日、19日、20日为法定假日,将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25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分别调至21日(星期三)、22日(星期四)、23日(星期五);24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7日、25日上班。
春节放假七天 加班标准不同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这是一个早已被人们所熟知的“法则”,可是许多读者还是想多了解一些有关春节期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办?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春节7天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了。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说,在春节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12333。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按照本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资67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670元÷20.92天=32.03元/日;小时工资约为:32.03元÷8小时=4元/小时。如在春节的七天假期中,2月18日至2月20日加班,按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2.03元×300%×1天=96.09元/日;如2月21日至2月24日加班的,按1天(8小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2.03元×200%×1天=64.06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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