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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吉学刚):一无业男子在自己过去女同学的租房处,为强暴该女子而大打出手,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得逞。被告人先投案如实供述,后又在法庭上翻供。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现年25岁,具有大学文化的程某系本市无业人员。2006年7月19日10时许,程某到本市一居民楼他过去一位女同学的租房处,为该女子修电脑时,程某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为达此目的,程某用手掐被害人颈部、用枕巾堵被害人的嘴、将被害人的头部向墙上撞、殴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面部、颈部及多处体表软组织损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激烈反抗后逃出呼救,被告人程某离开现场,被害人的邻居报警后,公安民警至现场向被害人询问时,程某又回到现场与民警一起到警方投案。
法庭上,被告人程某辩称,他确实殴打了被害人,但没有想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打她是因为当时提出要和她谈恋爱被她拒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意图,他在可以脱被害人衣服的情况下,仍没有脱被害人的衣服,没有撕扯被害人的衣服,也说明其设有强奸的意图,虽然被告人殴打了被害人,但不足以认定其强奸的性质;被告人向被害人提出谈恋爱的想法遭到拒绝,一时气愤伤人应按故意伤害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为达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堵嘴等暴力行为,因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程某虽有投案的情节,但对自己的犯罪拒不供认,故依法对其自首不予认定;被告人程某犯罪未遂,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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